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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印发

日期:2023-11-22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 浏览:81次 0

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4.现役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

5.核准在建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本文链接:http://idongdian.com/cms/dianlijianguan/876
投稿与线索:40081100006     邮箱:dongdian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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