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运通披露一则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一审判决结果为京运通需向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勃湾城投)支付金额23,241.60万元。
据悉,今年7月,京运通及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乌海京运通)被海勃湾城投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者支付代建工程款、利息、诉讼费用等合计244169724.84元。
对于本次判决,京运通也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阶段,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上,这则诉讼的性质为合同纠纷,原告海勃湾城投为乌海市海勃湾区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其诉讼起因可追溯至于2017年5月,乌海市政府与京运通签订的《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下称协议),建设年产5GW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资料显示,项目位于千里山工业园区,总投资约30亿元,总体规划建设5GW高效太阳能级单晶硅、多晶硅产业园区,年产8000吨多晶硅锭和15000吨单晶硅棒。
协议约定,“乌海市人民政府指定海勃湾城投以价值约为3.5亿元的房产并以入股形式进入项目公司(不参与分红)为京运通代建新厂房。该项目厂房及厂区的基础条件落成后,由项目公司选择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核算审计,确认该项目的基本造价。京运通在本协议签署后第8年按照审计后的基本造价加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一次性回购股权(不计复利)。”
为履行代建义务,随后海勃湾城投随后委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四建)完成厂房建设,直至2018年5月2日,案涉工程停工,中电四建公司退出施工现场。中电四建公司撤场后,乌海京运通将续建工程项目发包给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最终完成工程建设。
但海勃湾城投与中电四建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过程并不顺利,2019年9月,中电四建公司将海勃湾城投诉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判决结果为由海勃湾城投向其承担235,605,958.00元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的支付义务。
而海勃湾城投与京运通的矛盾就在于,根据原《协议》之约定,项目落成后海勃湾城投即应当以代建的厂房作价入股项目公司(即乌海京运通公司),但事实上从始至终,海勃湾城投并未以任何形式入股乌海京运通公司。即原被告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协议》所约定的入股及回购条款。
同时,海勃湾城投早已履行了代建服务的约定,且案涉工程自建成后即交付予乌海京运通公司独立占有、使用、经营、处分,乌海京运通作为代建服务的受益方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代建工程款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并赔偿因其迟延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遂请求乌海市京运通向海勃湾城投合计支付代建工程款及利息244,169,724.84元。
目前乌海基地在单晶硅材料领域,已经形成了以直拉硅棒、区熔硅棒、直拉硅片、区熔硅片为主的四大产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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