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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能源结算机制竞价方案出炉

日期:2025-10-19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209次 19

10月17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湖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方案》。

文件明确,竞价主体包括:

1.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下同)和集中式光伏。

2.竞价公告发布前已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独立参与竞价的分布式光伏。

3.代理分布式光伏参加竞价的聚合商。

此外,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暂定为12年,具体以当年竞价通知规定为准。分布式项目投产后,连续两个自然年的自发自用率都高于全省分布式平均自发自用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可增加执行期限1年,累计可增加执行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以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以公布入选之日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

详情如下:

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内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部署,按照《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5〕222号)安排,为扎实做好我省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制定了《湖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

2025年10月15日

湖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方案

根据《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5〕222号)安排,为做好我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竞价原则

(一)充分衔接。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综合考虑湖北省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二)分类组织。充分考虑新能源不同类型项目建设运营成本的差异性,初期按照技术类型分类组织竞价。

(三)公平公正。统一竞价平台,所有新能源项目同台竞价,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和机制电价水平。

(四)高效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竞价工作机制,避免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

二、竞价模式设计

(一)竞价组织方与场所

组织方:竞价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委托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开展。

场所:依托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能源云、网上国网等对外服务平台开展资格审核、竞价组织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竞价主体

1.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下同)和集中式光伏。

2.竞价公告发布前已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独立参与竞价的分布式光伏。

3.代理分布式光伏参加竞价的聚合商。

(三)竞价资质要求

1.已投产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已纳入省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省电力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书面回复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总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工商营业执照;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完成AGC调度闭环控制;调度机构出具的首次并网时间证明;电力业务许可证(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提供全容量投产时间承诺书)。

2.已投产的分布式光伏。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10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完成AGC调度闭环控制;10千伏以下的分布式光伏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

3.未投产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已纳入省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省电力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书面回复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总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工商营业执照;全容量投产时间承诺书。

4.分布式光伏聚合商。具备售电公司资质,与被聚合分布式光伏签订代理协议,并在网上国网平台注册和参与竞价。

(四)竞价组织分类

初期按照风电、光伏两类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风电包含分散式风电,光伏包含分布式光伏。当单一类别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实行合并竞价。具体分类以当年竞价通知为准。

(五)竞价电量规模

1.竞价机制电量总体规模

各类型竞价机制电量总规模按照申报项目的年度上网电量乘以该类型规模比例系数K确定,其中:年度上网电量按照申报容量规模(交流侧,下同)与省内该类型机组近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扣除该类型机组上年平均厂用电率计算得出,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分别计算。各类型规模比例系数K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能源局结合该类型存量机制电量比例、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计完成情况、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确定,在当年竞价通知中公布。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风电竞价电量总规模=∑单个风电申报容量×近三年风电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风电平均厂用电率)×K1

光伏竞价电量总规模=∑单个集中式光伏申报容量×近三年集中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集中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K2+∑单个分布式光伏申报容量×近三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分布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含自发自用)〕×K2

2.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上限

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上限按照申报项目预计的年度上网电量乘以该类型项目申报比例系数M得出。申报比例系数M综合考虑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水平和各类型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水平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风电申报规模上限=申报容量规模×近三年风电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风电平均厂用电率)×M1

集中式光伏申报规模上限=申报容量规模×近三年集中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集中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M2

分布式光伏申报规模上限=申报容量规模×近三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分布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含自发自用)〕×M2

各类型发电利用小时、平均厂用电率、申报比例系数M在当年竞价通知中公布。

已参与历史竞价但无电量中标的项目,申请参与当次竞价的电量规模在竞价规定上限基础上相应缩减,每参与一次即乘以90%。

(六)竞价上下限

省发改委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上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竞价下限,具体在当年竞价通知中公布。

(七)竞价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每场竞价中,同一项目对竞价电量只能申报一个电价,不得分段报价,不得超出竞价上下限范围报价。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即将所有同类型竞价项目的申报电量按照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相同则位次并列),累加达到竞价电量总规模时,执行竞价出清,累加最后位次及之前位次的项目全部入选,取最后一个入选项目的报价作为所有项目的机制电价。

若所有项目申报电量累加小于竞价电量总规模,则所有申报电量均入选机制电量。若出清点有多个边际项目,按各项目申报电量占比分配剩余电量。若边际项目入选电量与其申报电量之比小于25%,取消所有边际项目的入选结果,机制电价取前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

(八)执行期限

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暂定为12年,具体以当年竞价通知规定为准。分布式项目投产后,连续两个自然年的自发自用率都高于全省分布式平均自发自用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可增加执行期限1年,累计可增加执行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以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以公布入选之日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

(九)时间安排

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前完成竞价工作,不晚于次年年度中长期交易组织签约时间。

三、竞价流程

(一)竞价准备

1.成立竞价工作小组

省发改委会同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成立竞价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相关工作。

2.发布年度竞价通知

省发改委发布年度竞价通知,确定竞价主体、竞价项目类型、各类型规模比例系数K及申报比例系数M、申报价格上下限、执行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资质审核

1.发布年度竞价组织公告

省电力公司按照本方案和竞价通知要求发布竞价公告,包括竞价主体范围、资质要求、竞价平台、申报路径及方法、竞价流程安排及时间约束等具体事项。

2.提交竞价资料

参与竞价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竞价组织公告明确的资质要求和路径提交资料。

3.审核竞价资质

竞价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若审核发现相关资料不合格,项目单位可补齐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4.公示资质审核结果

审核结束后,工作小组统一汇总通过资质审核的项目名单,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分别公示资质审核结果。

(三)竞价实施

1.提交履约保函

未投产的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应在公示之后、竞价申报前,向省电力公司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按照项目装机容量、该类型电源近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该场次竞价上限三者乘积的5%确定。保函有效期为项目投产后半年。已投产项目参与竞价原则上不收取保函,如未按承诺时间全容量投产,其未履约考核参照未投产项目履约保函金额在上网电费中执行。

未入选项目在竞价结果公示后可申请退还保函,入选项目全容量投产后可申请退还保函;入选项目未按期全容量投产的,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项目投产等履约情况申请使用保函,向保函开立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

2.公布竞价名单及竞价总规模

根据公示结果及履约保函提交情况,确定本次参与竞价项目清单和竞价电量总规模,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进行公布,一旦列入参与竞价项目清单,即视同已参与竞价。

3.组织主体竞价

组织竞价主体在规定时间完成竞价电量、电价申报,竞价平台自动封存相关信息,不再更改,申报结束后,竞价平台将分类型分别开展出清。

4.公示竞价结果

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公示拟入选项目。单个项目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类型、入选电量、机制电价等。聚合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聚合商名称、被代理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等。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公布竞价结果

公示期结束后,省电力公司将竞价结果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审定,并最终公开发布竞价项目总体情况和入选项目清单,入选项目视同已纳入机制执行范围,不可再次参与后续竞价。具体发布内容包括本次竞价机制电量总体规模、分类型项目个数及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水平,以及入选项目名称、类型、投产时间、入选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聚合商情况等。

6.签订协议

竞价结果公布后,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办理项目并网服务流程,与入选项目完成差价协议签订。对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若实际全容量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协议自动失效。

四、分布式聚合竞价规则

(一)可聚合分布式范围

在竞价公告发布前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符合当年竞价资质申报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可参与聚合。

(二)聚合代理关系建立

聚合商应与被聚合分布式光伏签订竞价代理服务协议,明确聚合代理关系。同一分布式光伏仅可选择一家聚合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聚合商对代理申报竞价电量、电价应与分布式光伏充分沟通确认。

(三)提交聚合代理竞价资料

聚合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国网平台提交竞价代理服务协议、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等资料。单个聚合商每次竞价代理项目的总容量不小于6兆瓦,不高于100兆瓦,代理项目个数不做限制。

(四)聚合代理竞价资料审核

竞价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聚合商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若提交资料不合格,聚合商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补报,逾期不再受理。审核结束后,竞价工作小组在网上国网平台公示竞价资质审核结果。

(五)竞价电量、电价申报

聚合商根据竞价公告有关流程和规则参与竞价,在规定时间通过网上国网平台一次性完成全部代理项目竞价电量、电价申报。竞价结束后,聚合商可在网上国网平台查询竞价结果,及时告知被代理分布式光伏竞价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投产考核

参与竞价并入选的新能源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如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延迟时间未超过6个月,实际投产日期前的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纳入后续月份,按延期天数每日扣除履约保函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剩余履约保函资金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如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晚6个月以上,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全额扣除履约保函资金,并取消未来三个年度的竞价资格。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用于冲减系统运行费用。

(二)加强信用管理

参与竞价的项目在竞价工作期间,如被举报存在以下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项目竞价资格,且该项目投资方所有新能源项目不得参与后续竞价:

1.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加强纪律约束

各相关方要认真做好信息安全保密,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竞价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各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竞价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有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价资格,且项目投资方所有新能源项目不得参与后续竞价,情节严重的依据电力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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