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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店卖变质食品被判惩罚性赔偿

日期:2026-03-19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230次 19

工人日报讯 外卖平台餐饮经营者销售变质食品,仅同意退还米饭钱却不愿赔偿?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披露了该案。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外卖店铺订购4份“炖菜+米饭套餐”,共计支付130.1元。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发现米饭异味变质,随即通过平台联系被告。被告客服人员承认米饭“有一点坏了”,但仅同意退还米饭款项。于是,王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调查认定被告存在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认为所购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0.1元,并赔偿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销售的米饭存在变质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向原告退款并支付赔偿金。因米饭与炖菜分开打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米饭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就米饭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故判决被告就米饭退款1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据介绍,2023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消费者通常主张判令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货款,并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请求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从裁判结果来看,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约65%。

“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中,销售者多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仪军介绍,相较于规模以上企业,此类经营者往往缺乏食品药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入。

仪军介绍,法院建议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流程,明确各环节操作标准与责任分工,加强卫生管控和质量检测,排查安全隐患;清晰准确标注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资质等核心信息,同时适配线上场景,优化流通与售后。(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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