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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年2月1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留级

日期:2025-12-30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235次 19

四川日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江芸涵)12月24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共12章50条,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各环节工作进行细化,在四川全省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四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其中,入学与注册方面,明确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估后,提出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送教上门或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安置处理意见。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考勤与评价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留级、转学、休学、退学等进行规定,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留级,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特殊教育学生原则上只能留一级;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在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按照《实施细则》,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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