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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新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延至2030年

日期:2026-03-2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36次 19

3月16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30年”;将第三条修改为明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资金清算、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等;删去第九条中关于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的内容;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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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现对《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30年”。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2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6年;(二)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4—2026年;(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5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7年;(四)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6—2028年;(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程序开展清算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

2026年2月14日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30年。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2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6年;

(二)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4—2026年;

(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资金清算,政策已于2025年底结束,清算期到2027年;

(四)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政策实施期为2026—2028年;

(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程序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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