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动辽宁省清洁采暖的建议(第1013号)的答复。答复文件明确,下一步,将充分吸纳相关建议,持续为推动清洁采暖提供新动力:
1.加强新能源发展政策研究。“十四五”期间,为实现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50%的目标,我省新能源装机将由2020年的1400万千瓦增长到2025年3700万千瓦,指标规模已全部落实。目前,各批次项目进展顺利,未来将根据全省负荷增长和消纳形势,继续研究制定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在新能源实现跃升发展的同时,为各类储能调峰设施创造良好发展空间。
2.完善市场交易和价格保障机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0年6月30日以后的电供暖用户不再执行您提出的谷段10小时优惠政策,鼓励新准入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的规定,按照国家电价管理权限,我省无权擅自出台电价优惠政策。
为促进储能行业发展、新能源消纳,我委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出台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3〕441号)。2025年3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开启连续结算试运行,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5〕6号),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现货市场,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现货市场形成分时价格执行。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加快研究起草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促进新型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电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统筹考虑发电侧和用户侧多种类型实际需求,探索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模式、新机制,持续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更好的适应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发展需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借鉴青海、吉林等执行地方政策的省份,在落实国家层面电价政策基础上,结合本省能源结构、清洁能源供暖需求等实际,制定过渡方案,推动地方政策向国家政策平稳衔接,同时辽宁作为现货第二期试点省份,针对清洁能源供暖这一特殊行业,依据本省电力供需、成本核算等情况,考虑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降低谷电价格,降低企业供暖用电成本。
详情如下: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动辽宁省清洁采暖的建议(第1013号)的答复
张永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辽宁省清洁采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减污降碳各项举措,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持续推动清洁采暖发展,促进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向好。
1.积极支持清洁采暖发展。印发《辽宁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坚持“一盘棋”“一张网”思想,组织各地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推进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大对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管网设施的更新改造,提升城市供热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2.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替代。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支持清洁能源供热替代。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为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3.探索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中“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要求,我省工商业用户需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为支持储能企业更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在“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细则(试行3.1版)”中,明确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管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储能,可利用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机制,拉大充放电价差,获得运行收益。在结算中,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在2024年11月开展的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试运行中,风电结算均价0.3027元/千瓦时,下降17.70%;光伏发电结算均价0.3528元/千瓦时,下降4.66%;核电结算均价0.3820元/千瓦时,下降0.02%。总体看,参与现货交易的清洁能源电价整体呈下降趋势。
4.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有关要求,我省加强项目储备,夯实工作基础,组织各市参加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竞争性立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目前,沈阳、盘锦、营口、阜新等四市已先后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预计获得中央资金48亿元,省以上下达项目资金累计35.52亿元。同时,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辽宁省散煤替代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减污降碳补贴政策和资金清算制度,“十四五”以来共筹措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72.4亿元,其中,2024年筹措并下达省以上资金16.3亿元,支持重点城市城中村及周边地区开展散煤清洁化替代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开展散煤清洁化替代专项督查检查,指导各市因地制宜,清单化推进散煤治理项目,针对燃气、生物质、热泵等不同清洁取暖方式完善和细化补贴政策,引导各市逐步建立起“政府补贴、居民合理负担、共治共享”的建运管长效机制。您为我省清洁采暖发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对于我们下一步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供热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相关建议,持续为推动清洁采暖提供新动力:
1.加强新能源发展政策研究。“十四五”期间,为实现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50%的目标,我省新能源装机将由2020年的1400万千瓦增长到2025年3700万千瓦,指标规模已全部落实。目前,各批次项目进展顺利,未来将根据全省负荷增长和消纳形势,继续研究制定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在新能源实现跃升发展的同时,为各类储能调峰设施创造良好发展空间。
2.完善市场交易和价格保障机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0年6月30日以后的电供暖用户不再执行您提出的谷段10小时优惠政策,鼓励新准入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的规定,按照国家电价管理权限,我省无权擅自出台电价优惠政策。
为促进储能行业发展、新能源消纳,我委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出台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3〕441号)。2025年3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开启连续结算试运行,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5〕6号),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现货市场,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现货市场形成分时价格执行。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加快研究起草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促进新型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电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统筹考虑发电侧和用户侧多种类型实际需求,探索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模式、新机制,持续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更好的适应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发展需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借鉴青海、吉林等执行地方政策的省份,在落实国家层面电价政策基础上,结合本省能源结构、清洁能源供暖需求等实际,制定过渡方案,推动地方政策向国家政策平稳衔接,同时辽宁作为现货第二期试点省份,针对清洁能源供暖这一特殊行业,依据本省电力供需、成本核算等情况,考虑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降低谷电价格,降低企业供暖用电成本。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广,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清洁取暖项目运行补贴支持,引导和鼓励相关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清洁取暖运行长效机制。
4.推动供热条件持续改善。切实抓好城市供热各项工作,组织供热企业做好供热设施设备和管网改造,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和推动清洁采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