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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套购”免税品盗售有税赠品获刑

日期:2025-06-21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232次 19

海口市一免税公司员工许某为牟取私利,“套购”免税品1627件,偷逃税款18.44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利用管理漏洞和职务便利,监守自盗上万件有税赠品私售,获利72.15万余元,分得57.97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许某退缴的20万元和预缴的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发还给被害单位;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9.1万余元。

2019年2月起,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海南离岛免税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找亲戚朋友借用他人离岛信息及免税购物额度在App上购买免税品,待离岛人机场提货后,许某利用其在机场工作的便利,将离岛免税品从机场员工通道带离机场,或由离岛人员离岛后邮寄给许某。

为达到销售牟利的目的,许某初期便通过各免税品公司的广告推广群,添加其他购买人的社交账号,并加入其他代购群推销上述免税品,销售价格一般为实际购买价格加上10元至20元/件的利润。

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许某共套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1627件价值75.7万余元的商品,销售回款91.32万余元。经洋浦海关计核,许某涉嫌偷逃税款18.44万余元,获利至少1.62万余元。

2022年,许某担任某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免税公司)储运组有税仓库管理员,其与储运组组长赵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管理漏洞,将本应发放给免税门店的有税赠品,私自拿出销售获利两人分成。

为达到获利目的,许某通过社交账号与沈某甲达成合作,并建立了聊天群,双方达成合意后,由沈某甲的姐姐沈某乙、姐夫姚某负责转账,许某再发货到沈某甲深圳的地址。

2022年5月至12月,许某、赵某合谋共6次将公司有税赠品私自拿出销售,许某通过社交账号共向沈某甲、沈某乙等人销售面霜、护肤水等商品至少10005件,共计72.15万余元。之后,许某向赵某分6次转账共14.18万余元,其分得57.97万余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离岛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品1627件,并在国内二次销售,偷逃税款共计18.44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许某伙同他人利用担任免税公司物流岗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有税赠品至少10005件,并销售获利共计72.1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案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警惕,坚决远离“套代购”行为,不做走私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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