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依法规范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依据的电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国能发资质规〔2023〕28号,以下简称《标准》)。
一、制定目的及意义
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建立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电力相关企业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着力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是探索构建新型能源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基础支撑,更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制定《标准》,充分应用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政务信息平台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对电力相关企业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依法规范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有助于监管机构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信用风险较大主体的监管中,实现精准靶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标准》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正文部分
正文分为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评价指标解释、评分方法和类别、有效期和发布方式等四个方面
1.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标准》依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及相关政策文件编制,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一致性与可比性相结合、可操作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原则。
2.评价指标解释。评价指标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6项,并说明各级指标的含义及其数据来源。
3.评分方法和类别。明确综合得分由负面记录模块评分和正面记录模块评分相加得出,综合评价满分100分,分为A、B、C、D四个类别。
4.有效期和发布方式。明确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原则上周期为两年,并公开发布。
(二)附件部分
附件为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以表格化方式对各指标进行详细解释,清晰直观列明6项一级、16项二级、46项三级指标和数据来源,其中6项一级指标是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守信激励、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反映市场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信用状况。
三、其他方面
2022年8月份以来,国家能源局相继修订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数据清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为清单》)《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应用清单》),与此次印发的《标准》,基本形成能源行业信用监管的“三清单、一标准”制度格局,建立完善了能源行业信用监管闭环。
一是《数据清单》为《标准》提供部分数据来源。《标准》采用的公共信用信息,除共享的数据外,涉及国家能源局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数据,均依据《数据清单》确定。
二是《行为清单》为《标准》所涉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提供评价依据。对《标准》中采用的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按照《行为清单》分为严重失信、较重失信、轻微失信,在评价时给予不同分值扣减。
三是《标准》为《应用清单》实施监管措施提供分类支撑依据。《应用清单》根据《标准》对受评企业作出不同评价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不同类别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标准》,依托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受评主体的评价类别自动评定、自动更新,避免增加人为因素和人力成本,最大程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标准》试行中,监管机构将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改进完善评价体系,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