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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新增午间谷电2小时 暂停执行尖峰电价

日期:2024-10-15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256次 19

10月14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发改价格函〔2024〕291号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二、电价浮动范围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连续运行前,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峰谷分时电价和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的衔接。

(三)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55号)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链接:https://idongdian.com/cms/dianlijianguan/3041
投稿与线索:40081100006     邮箱:dongdian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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