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讯(记者 郭军 通讯员 白雪)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9月30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条例》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13个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条例》推动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省总工会副主席王占军说。
《条例》肯定了近年来陕西省工会系统在劳动法律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并将其固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工会作为“一函两书”发出主体。
“通过立法,能够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纠纷源头化解和联系协调各方的作用,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军说。
目前,陕西省工会已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6万余个,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7万余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已基本形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条例》授权省总工会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对监督员培训、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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