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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劳动关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悬空”

日期:2026-03-07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229次 19

工人日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刘小燕)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成为服务保障民生、畅通经济循环的重要力量。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阻碍劳动者维护合法权利的堵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聚焦“把劳动关系‘理清楚’”建言献策,带来诸多一线观察与建议。

“部分企业通过外包、承揽、合作,甚至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责任,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悬空’。”河北金融学院院长杨伟坤代表调研发现,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我是谁的工人、谁是我的老板”缺乏明确认知,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其权益保障仍面临诸多挑战。

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承霞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方关怀明显增多,然而一旦发生工伤、平台纠纷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仍常面临“多头跑腿”的困境。“首要症结在于用工关系模糊,劳动者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投诉。”李承霞代表建议,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一站式”维权服务窗口,让诉求有地方接、有人管、有回应。

针对劳动关系认定,杨伟坤代表建议,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指引》,遵循“不唯形式协议之表,而重实际管理之实”的原则,避免用工关系被“包装”成合作关系。

“把劳动关系‘理清楚’的核心要素,包括劳动者接受平台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对平台的依赖性、工作安排的稳定性、劳动者是否自担经营风险等。”杨伟坤代表表示,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也应将“是否接受平台管理、是否依赖平台收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优先标准,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对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明确其不具有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情形,探索建立“类劳动关系”保障机制,明确其享有基本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保障权利。

“劳动关系无明确界定,导致工伤、参保、维权缺乏依据,责任难以划分。”一汽解放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高级技师、首席技能大师鹿新弟代表呼吁,明确界定劳动关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像企业职工那样都有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的保障,消除他们为幸福生活奋斗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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