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小甸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原系生意合伙关系,2023年1月经双方友好协商:姚某退出双方合作生意,何某于两年内(即202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30000元。但之后被告明确表示在2024年年底之前拒绝支付原告欠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认真梳理案件材料,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何某辩称:2023年1月已经结算清了,结算以后场地与姚某无关,2023年2月4日、2月12日、2月17日、3月6日原告把场地上的货(路牙石)卖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某称与何某原系生意合伙关系,2023年1月30日经双方协商,姚某退出合伙。2023年1月30日,何某向姚某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今借姚某壹拾叁万元整130000、两年内还清。借款人:何某2023年元月30日”。现因双方协商不成,姚某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姚某与何某原系生意合伙,后双方协商姚某退出合伙,何某向姚某出具130000元借条一张,何某对借条无异议,何某向姚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姚某依法享有对何某的债权,双方之间成立合同之债。
本案中,何某表示不愿支付款项,并辩称姚某对外出售自己货物。因何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债务,现姚某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何某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姚某主张何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何某辩称姚某出售货物及造成的损失,因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查明相关事实,姚某也表示否认,故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置,可通过另案进行诉讼。综上所述,法官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姚某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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