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蓝天保卫战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任务措施,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4.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9%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全文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7号)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点区域。包头市山南地区,包括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土右旗和稀土高新区。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4.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9%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新建《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中的重点管控项目向山北地区布局,并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合理优化产业布局,依托达茂、固阳和石拐工业园区,培育山北循环产业承接带,重点承接主城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钢铁、稀土等行业的前端产业以及电解铝、工业硅等产业。(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旗县区和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等相关指标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级标准。推动现有重点企业逐步达到行业绩效A级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钢铁企业限制类装备退出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清洁运输全面达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对涉气产业集群开展排查及分类治理,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整治提升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根据产业特点,鼓励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推动工业余热和富余蒸汽辐射周边工业企业,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认真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加大监督检查,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七)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非化石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常态化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管控,巩固燃煤锅炉(不含电厂锅炉)“清零”成效。旗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大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力度,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高质量完成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开展燃煤散烧排查整治,摸清主城区城中村、城边村内未实施改造、已安装设备未通电、新增“煤改电”需求以及改造不彻底易发生燃煤复烧用户数,特别是针对厢房不改造、临时建房屋燃煤散烧进行排查,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剩余改造任务量,2024年底前实现应改尽改。已经列入征地拆迁的区域要加快进行征拆工作。积极协调上级部门进一步优化调整“煤改电”峰谷电价政策,确保广大居民群众既能“改得起”,更“用得起”,提高清洁取暖使用率。强化清洁能源供给侧保障,增强清洁能源调峰能力,加强天然气管网、电网、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维护,保障清洁能源持续稳定供应。加强清洁取暖设施运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依法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散煤复烧。(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十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方式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电力、钢铁、水泥、焦化等进出企业的原燃料和产品采用铁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替代。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地区输配。加快推进希望铝业、一电厂、石拐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方式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打造清洁化运输试点城市,建设绿色运输试点园区。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加快城市新能源车辆补能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绿色重卡行动,以工矿企业为重点,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运输模式。扩大氢燃料车应用场景,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加快推进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清洁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0%,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达到60%。新能源汽车销售占比达到20%左右,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左右。(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新车环保一致性检查,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健全公安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科学划定重型柴油货车禁行、限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更换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到2025年,完成主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抽测力度,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加大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油品行为。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五)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筑、拆迁、市政等工地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市政道路施工项目工地除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推广装配式建筑,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对主城区建成区裸露渣土堆、裸露土地、物流园区、大型车辆停车场、废旧厂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苫盖、清扫等防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监督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物料遗撒、滴漏、扬散等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城市道路和重点运输公路清扫保洁水平,大力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5年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建立主城区常态化洒水抑尘工作机制,每年3月20日起,主城区主次干道(含210国道城区段)和工业园区道路洒水或喷雾抑尘频率不低于2次/日,自6月20日起不低于4次/日,高温天气和易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的地段增加日常洒水喷雾作业频次。加大宋昭公路、南绕城、110国道等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力度,加强道路运输过程中扬洒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加强矿区扬尘监管,强化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减尘抑尘。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铁路货场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不符合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禁、限烧区域划定。2025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市农牧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八)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新建项目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推动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恶臭、异味治理除外)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含VOCs物料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及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全市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技术等先进工艺进行节能低氮改造,到2025年底主城区基本完成燃气锅炉节能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参照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达到30毫克/立方米。坚持科学治污,通过采用先进治理工艺,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节水减污,开展氮氧化物近零排放试验,源头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在钢铁、火电、晶硅等行业企业推广减污节水协同增效技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市新建涉特别排放限值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应满足特排要求,现有重点地区工业企业和全市铁合金行业企业要在2025年底完成改造,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审核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鼓励大型餐饮企业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等行业结合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要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安装恶臭在线监测设备,园区内相关企业要在重点工段和厂界安装运行恶臭在线监测设备。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牛、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科学施肥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强化工业源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二)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重点区域要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加强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其他地区应巩固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联防联控。加强与呼和浩特市(土左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和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协同联动,强化柴油货车、秸秆焚烧等协同监管。加强相邻盟市沟通协作,污染源在线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全面共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及解除时限、规范应急响应启动及解除条件、完善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区域应急联动,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市—旗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按照自治区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联动措施。严格落实《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常态化查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因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产生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五)完善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等大气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全面联网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工业园区要建设网格化监测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各级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七)推进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2025年6月前完成《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落实自治区有关铁路运价及收费相关政策。(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落实各方工作责任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的旗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列入自治区社会信息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空气质量持续改造行动计划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卫健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产品,使用新能源车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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