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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11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697次 关键词: 56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替代原国家电监会令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主体内容。

  2012年,原国家电监会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出台了31号令,对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机构改革,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已重组,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电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基本形成,31号令中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同时,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新要求,需要及时吸收并贯彻落实。因此,国家能源局以31号令的主体内容为基础,制定了《规定》,并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出台。

  《规定》共39条,主要内容涵盖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全过程,包括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等。相比31号令,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补充完善调查组织、事故整改监督等内容。一是为提升事故调查组工作效能,参考借鉴较为成熟的调查组织领导模式,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细化了组长职责。二是综合有关事故调查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方案、调查内容、应查明的情况等进行了补充完善。三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调查最新规定,完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增加调查报告对外公开的有关条款等。

  二、更新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一是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委机构职能、名称发生变化,相关内容予以更新。二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中加入负有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三、整合能源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为增强事故调查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不再规定能源监管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删除了 “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能源监管机构”。

  四、严肃调查工作纪律和规范调查行为。一是增加对相关单位配合调查的要求,包括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等,确保现场调查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增加相关单位不配合的约束性条款,明确相应处理要求。

  2023年9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明确废止31号令,于11月10日起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规定》明确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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