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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火电、抽水蓄能!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日期:2023-12-21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165次 关键词: 0

12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三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2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厂浆液泵改造和6号锅炉引风机烟道项目的作业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存在事故隐患,但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未采取措施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8月,华中能源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21: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某火电项目承包单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项目工程项目部及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承包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乙炔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一台履带式起重机和一台汽车起重机同时起吊作业,以及多项动火作业,未安排工作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现场搭设的多处脚手架,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存在人员坠落事故隐患。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项目承包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项目承包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承包单位分别处以8万元、8万元、8万元、4万元罚款,4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28万元。

案例22: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对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福建某在建抽水蓄能电站开展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四不两直”专项监管中发现,某公司施工项目部承建的下水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在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包括:导流洞施工台车缺少防护栏杆、踢脚板,导流洞施工台车缺载荷标识和验收标识,导流洞施工台车缺接地措施。2023年6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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